利益衝突迴避宣導案例--得利賢內助,老公罩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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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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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太座擔任鄉公所工務科科長,老婆郝嫻蕙是該科短期進用人員;郝嫻蕙僱用契約期滿前,工務科科員以其主辦業務著有績效為由,簽辦續僱作業時,騰太座以承辦科主管身分核章後就送陳首長,郝嫻蕙因此獲得續僱。騰太座心想:「反正已跟首長報告過,用人權限也在首長身上,我完全沒有調整職務或決定續聘的權力,應該不會有事」,就不以為意在續僱郝嫻蕙之簽文上核章。
騰太座在配偶郝嫻蕙的續僱簽文中核章未自行迴避之行為,使郝嫻蕙獲得續僱為短期進用人員之利益,已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依第16條第1項得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謂「非財產上利益」內涵,依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規範人員並不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者為限,因此,約聘僱、採購評選委員、勞務派遣人員、短期進用人員之進用,均屬人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