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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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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0
  • 資料點閱次數:8594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分署申請閱覽、抄錄、影印卷內文書。但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事項者,應限制或禁止之。
  3. 執行案件之利害關係人經當事人雙方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提出申請時,應經書記官或執行員初審有無正當理由,並報經行政執行官核可。
  4. 當事人申請閱卷,應經行政執行官准許,案件已終結歸檔者,亦同。
  5.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應填具申請書,如委任他人代理者,應一併提出委任書,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或執行員初審再報請行政執行官核可。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其因故不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申請改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不應准許者,應即函復。
  6.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及前二者之代理人,經本分署准予閱卷者,不得有任何妨礙本分署執行事務之進行;如有違反者,應俟其妨礙之情形除去後,始得續閱。
  7. 閱卷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者,應另再行申請。
  8.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覽、抄錄、影印卷內文書應於本分署指定之閱卷處所為之,並由受理申請閱覽執行案件之股別書記官或執行員親自辦理申請人閱卷相關之事務。
  9.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收受本分署核准閱卷通知後,應於通知所定時間到達本分署,向承辦股書記官或執行員洽取卷宗閱覽、抄錄、影印。申請閱卷人閱畢後應當場將原卷交承辦股書記官或執行員點收。
  10.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經核准後,書記官或執行員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整理卷宗送請行政執行官檢視,如申請人申請範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事項者,應限制給閱,並就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以外之其他部分指定給閱範圍,命書記官或執行員妥適處理,以備申請人閱覽。
  1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卷不得將卷宗攜出本分署指定之處所閱覽,且除閱覽外,如需影印應以付費方式請求本分署人員影印之。
  12. 本分署應設置影印機供申請人影印卷宗資料,影印應會同承辦股書記官或執行員為之,並得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影印張數酌收影印費用。
  13.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抄錄卷宗,應以鉛筆為之,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14.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卷應在本分署閱卷處所為之,不得將卷宗攜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應即禁止閱卷。
    1. 對於卷宗不得添註、挖補、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等及任何更動卷宗資料之行為。
    2. 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3.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之行為。
    4. 卷內文件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5. 其他經本分署認定不當或不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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