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通知人應於指定的時間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繳納,但如於期日前將應繳納之稅款(或罰鍰)匯寄或劃撥移送機關或各分署者,得免到場,並請將通知書併同匯款或劃撥單收據聯影印郵寄各分署。但如果是傳繳通知書下方印有條碼之金額3萬元以下的財稅、健保、勞保及監理案件,義務人可以直接至四大超商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