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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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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能力繳納,辦理分期亦有困難,現無業?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3
  • 資料點閱次數:5164
義務人如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理由,證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或罰鍰),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六十期。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六十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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