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

欠費金額超過多少錢才會被限制出境?要如何辦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3
  • 資料點閱次數:4319
  1. 義務人如有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形之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即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出境),無欠費金額之限制。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1.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2. 顯有逃匿之虞。
    3.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4.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
    5.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6.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2. 清償全數欠費或提供擔保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