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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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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義務人公司的董事,非董事長,請問貴分署通知我說明公司財產狀況之法律依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3
  • 資料點閱次數:4410
應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董事亦為公司之負責人,且依行政執行法第廿四條第四款之規定關於義務人應負義務之規定,對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亦適用之,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通知公司之董事到本分署說明義務人之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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