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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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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處理作業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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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執行案件執行簡易流程圖

表一:執行案件執行簡易流程圖

  1. 移送機關移送案件至本分署,分案室分案。
  2. 分案後送各股審查執行法定要件,通知義務人繳納(傳繳)。
  3. 義務人未遵期繳納,則清查義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4. 本流程圖僅供參考,實際執行程序,視個案而定,採最有效之作為。

表二:聲明異議處理流程簡表

表二:聲明異議處理流程簡表

  1. 義務人聲明異議收文後送交承辦股。
  2. 書記官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送行政執行官製作審查意見書,呈分署長核定。
  3. 聲明異議分為有理由與無理由
    1. 聲明異議有理由:應停止該執行行為,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2. 聲明異議無理由:將異議書送分案,併報告書、意見書送行政執行署決定。
  4. 行政執行署決定有理由:本分署依行政執行署決定內容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行政執行署決定無理由-異議駁回,本分署依法繼續執行。

表三:義務人抱怨﹝或陳情案件﹞處理流程

表三:義務人抱怨﹝或陳情案件﹞處理流程

  1. 義務人至本分署以口頭陳述案情,由服務台志工人員委婉問明身分、事由並登錄日誌簿後,通知政風室處理。
  2. 義務人如以書面陳述案情,由收發人員登錄後,送交政風室處理。
  3. 政風室初步瞭解案由後,即依案件屬性會同疏處小組或協調相關組室分別妥適處理。
  4. 個案之處理結果,視時效性當面告知或以書面函復該義務人知照。
  5. 個案辦理情形均設簿登記並陳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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