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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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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未繳稅費、罰鍰等宣導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17
  • 資料點閱次數:3952

一、滯欠牌照稅、未繳燃料費,應加徵滯納金、處罰鍰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之規定如下:

(一)未依限繳納需增加繳納滯納金、罰鍰及強制執行必要費用

1、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汽、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繳納期限者,每逾2日按其滯欠金額加徵1%滯納金,至逾30日為止,即最高加徵15%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
例如:
滯欠1,600C.C.汽車牌照稅逾30日仍未繳納,須繳納滯納金1,068元(即本稅7,120元*(30/2)*1%=1,068元)。
601C.C.至1,200C.C.紅牌重型機車牌照稅逾30日仍未繳納,須繳納滯納金648元(即本稅4,320元*(30/2)*1%=648元)。


2、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至30條規定處罰鍰:逾期未完稅之汽、機車,在滯納期滿後,及領用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違反規定使用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汽、機車使用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例如:
1,600C.C.汽車,牌照稅逾30日仍未繳納,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之「行駛」及靜態之「停放公共道路」),按查獲次數連續處罰,1年內第1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3倍罰鍰2,136元(即7,120元*0.3=2,136元);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時,處以0.6倍罰鍰4,272元(即7,120元*0.6=4,272元);如係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經查獲者,按上述情形分別處以0.6倍、1.2倍罰鍰,分別為4,272元、8,544元(即7,120元*0.6=4,272元、7,120元*1.2=8,544元)。
601C.C.至1,200C.C.紅牌重型機車牌照稅逾30日仍未繳納,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之「行駛」及靜態之「停放公共道路」),按查獲次數連續處罰,1年內第1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3倍罰鍰1,296元(即4,320元*0.3=1,296元);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時,處以0.6倍罰鍰2,592元(即4,320元*0.6=2,592元);如係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經查獲者,按上述情形分別處以0.6倍、1.2倍罰鍰,分別為2,592元、4,320元(即4,320元*0.6=2,592元、4,320元*1.2=5,184元)。

3、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機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汽車處300元至3,000元,機車處300元至600元。
例如:
汽車累計欠繳金額未滿6,000元者,逾期未滿1個月繳納者,處300元罰鍰;累計欠繳金額6,000元以上者,逾期4個月以上繳納者,處3,000元罰鍰。
機車逾期未滿1個月繳納者,處300元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繳納者,處600元罰鍰。

4、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
:傳繳通知之郵資、查封動產、不動產之鑑價,扣押存款、薪資等債權,第三人因配合執行機關為執行時所支出費用等皆為執行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移送機關代為預納,並向義務人取償。例如:傳繳通知等雙掛號郵資每件34元、不動產鑑價費2,000元起、扣押存款每家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200元起。


(二)行政執行官依行政執行法及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可採行強制執行之手段
1、準用強制執行法:動產查封、拍賣或變賣;不動產查封、拍賣、強制管理;扣押存款、薪資等金錢債權。
2、限制出境(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
3、向法院聲請拘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
4、暫予留置向法院聲請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7項)
5、向法院聲請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二、汽機、車向監理機關報廢程序:
(一)應備證件:
1、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2、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3、行車執照。
4、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
(二)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章、欠稅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車輛失竊應附警察機關之報案證明(其牌照稅繳至失竊日,燃料費繳至失竊日止)。
4、不過戶註銷可登報催告,並於7日後檢附催告報紙或憑已送達之郵局存證信函辦理。
5、拍賣註銷如牌照不齊全者,應附拍賣機關之證明。
6、車主死亡註銷,請附車主死亡證明或全戶戶籍謄本及法院認證書、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繼承人身分證正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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