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蒼生為念,執行處展現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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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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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行政執行處新聞稿
發稿日期:98年3月26日1630
以蒼生為念,執行處展現溫暖
臺中行政執行處今日(26日)發現扣押到清寒戶的薪水後,立刻撤銷扣押命令,展現出公權力溫暖的一面。此一案件義務人林姓婦人是因為違反了建築法的規定,而被臺中市政府處罰新台幣12萬元,並於94年間移送臺中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後臺中行政執行處為了執行,查到該林姓婦人在臺中某家旅館工作,因此在97年3月17日便發扣押函到她所工作的地點去扣押她每月的薪水1/3(約新台幣9000元)。該名林姓婦人在接到扣押函後,便於26日下午到臺中行政執行處,提出文件證據,說她每月支付房租7000元,此外還必須負擔小孩教育費以及生活費,又拿出台中市東區東橋里證明書來證明她的家庭生活確實非常窮困,請求臺中行政執行處是否能夠讓她從98年4月起,每月只繳2000元就可以,並要求臺中行政執行處撤銷對她所發的扣押命令。臺中行政執行處在審核她所提的相關文件,發現她所主張確實有相當根據,因此同意她的請求,而且立即撤銷原先對她所發的扣押命令。當執行人員把撤銷扣押命令函親手交到林姓婦人手中時,林姓婦人感動的不停的跟執行人員說謝謝。(如圖)
法務部王部長清峰曾多次強調政府是為人民而存在,應以蒼生為念,因此行政執行秉承指示必須剛柔並濟,在實現公法債權外,還必須同時保障人權。因此行政執行處若發現並確定所執行之財產屬於義務人生活所必須時,便會依照規定撤銷執行。但是由於財產是否屬於義務人生活所必須並不容易確定,因此往往必須仰賴義務人自己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又由於扣押金額若一旦由移送機關收取後,執行程序即算終結,無法再撤銷相關執行程序,因此建議義務人若有類似情形,必須儘速向行政執行處反映。
附件:強制執行有關保障弱勢義務人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52條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