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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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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機車燃料使用費之重型機車車主,要小心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3
  • 資料點閱次數:8508

本分署為提升執行成效並符合社會一般民眾觀感,將強化重型機車車主欠繳使用牌照稅、機車燃料使用費案件之執行程序,車主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機車燃料費,除本來應繳納之稅費外,尚可能增加下列負擔,舉例:

(一) 使用牌照稅:除本來應繳納之牌照稅外,並須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且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增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緩。

(二) 機車燃料使用費:逾期不繳納者,除原應繳納之機車燃料使用費外,並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規定課處罰鍰新台幣300元至600元。

(三) 執行必要費用:重型機車車主欠繳使用牌照稅、機車燃料使用費,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除上述應繳納本稅(費)、罰鍰及滯納金外,就行政執行程序所花費執行必要費用(例:寄送信函郵資、查封車輛移置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由義務人負擔。
除前述欠繳使用牌照稅、機車燃料使用費案件除前述應繳納金額增加外,因有能力購買重型機車車主顯有履行繳納資力,拒不繳納顯不符合社會觀感,本分署自105年12月9日起將強力執行重型機車車主欠繳使用牌照稅、機車燃料使用費案件,除扣押義務人存款、薪資債權及查封車輛、房產外,必要時並以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等執行方法達成徵起之目標,如車主車輛已因故障或失竊等其他情形無法繼續使用,為避免未使用車輛而仍衍生相關稅費,請車主務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正本、公司行號登記證明書、印章、車牌(遺失可填具切結書)、行車執照(遺失免附)、失竊報案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或失竊註銷等手續,相關溢繳稅費,稅務及監理機關亦會主動辦理退稅(費)作業,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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