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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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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變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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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25
  • 資料點閱次數:790
  1. 應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之影本,並提出應買申請書(應買申請書格式詳附表二),且投入本分署指定郵政信箱,進行應買申請。 
  2. 應買申請僅限以投遞指定郵政信箱方式進行應買,郵政信箱為-40399 台中大全街郵局第27號信箱。
  3. 本次變賣程序之應買申請,不接受逕向本分署收發處提出應買申請書或郵寄應買申請書至本分署之方式,以此一方式辦理視同應買無效。
  4. 應買申請受理,以本分署說明三所指定日期及時間前,已交由郵政單位完成投遞入郵政信箱(40399 台中大全街郵局第27號信箱)之申請書為限,於本分署專責人員進行取出後始完成投遞者,視為未於期限內完成變賣應買程序,又變賣應買人所留通訊電話及電子信箱因無法聯繫而影響變賣程序之進行,亦視為無效之應買申請,由次一高價應買人進行應買變賣程序。
  5. 變賣之應買,以申請書出價價格最高者為優先應買聯繫人,應買人應於聯繫後,約定一定期日至本分署交付應買價金,價金交付方式為當場以現金支付本分署出納人員(如拍賣場所在本分署,亦得以信用卡刷卡支付,惟請持卡
    人注意個人信用額度),由本分署開立正式收據交予應買人,應買人並應於交付應買價金當日,完成查封車輛點交程序。若未能於約定期日完成繳納程序者,其變賣應買視同無效,本分署另通知次一高價之應買人進行變賣,依序進行變賣程序。
  6. 依變賣標的物現況點交,變賣取得人就變賣標的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確認變賣取得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變賣取得人現場自行取走拍賣標的物,原保管人不負保管責任。
  7. 變賣後,本分署即函請監理機關塗銷車輛之查封及限制處分登記,變賣取得人須自行前往監理機關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遲未辦理過戶致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或其他費用,變賣取得人須自行負責。
  8.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及公路法第75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等規定,拍定人(或承受人)須向監理機關繳清該車輛至過戶時止滯欠之相關稅費及罰鍰後,始得辦理過戶登記。 (據監理機關及稅捐機關通知,該車輛截至○年○月○日止滯欠之相關稅費及罰鍰金額詳如附表。自前揭期日起至過戶日止如尚有新欠之稅費及罰鍰,拍定人(或承受人)應逕向監理機關查詢繳清)。
  9. 公告事項三所述取出應買申請書及申請書拆閱程序,本分署將全程進行錄音錄影,以維公平性。
  10. 承辦人員:李達柱書記官(電話:04-23751335轉32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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