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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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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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春佳節將屆,由於節慶期間易生致贈禮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在此提醒各位同仁,如遇有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饋贈財物或邀宴應酬時,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辦理,除係屬下列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7點之但書例外情形外,應予拒絕,並落實登錄程序: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1.屬公務禮儀。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3.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二、另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籲請新春佳節期間勿向本分署員工「送禮」、「邀宴」,避免造成防疫破口。如遇有本分署員工主動向您要求餽贈、飲宴等不法情事,請勇於向政風室舉發。
三、宣導資訊詳如附件,敬請參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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