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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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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Q&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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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 資料點閱次數:3639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Q&A(4) Q18: 5年內取得之土地、建物,如何申報其取得價額? A: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5條第3項後段所定應申報其取得價額,於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準。例如:繼承土地之公告現值或市價。   Q19: 5年內購買房屋及該屋座落之土地,其交易價額無法明確區分房屋及土地部分,如何申報取得價額?得選擇下列其中之一種方式申報。 A: (1)申報人自行認定其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額,惟房屋及土地之價額總和為交易價額即可。 (2)亦可於土地及房屋之取得價額欄均填載房地交易之「總價額」,並均附註「房地總價額」等字樣。   Q20: 何種建物需要申報? A: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12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修正條文貳、個別事項第3點規定,建物包括具有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及「停車位」。   Q21: 已有合法登記之「房屋」填表方式為何? A: (1)「房屋」已登記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2)如係透天房屋,其面積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之各樓層總地板面積為準,而非僅以建物之建坪面積計算;其取得價額則應以取得方式區分為:買賣等交易行為係指實際交易價額、自行建築或搭建係指原始製造價額(該屋之建築成本)、繼承則得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其價額。   Q22: 違建房屋應否填載?其取得價額應如何估定? A: (1)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具有稅籍資料之未登記建物,仍應申報。 (2)「房屋」未登記者,應依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確實填寫「房屋座落之門牌號碼」、「房地現值金額」及「持分」,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例如「○縣(市)○區(鄉、鎮、市)○里○鄰○路○號○樓(未登記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如無門牌號碼,應填寫「稅籍號碼」。在面積欄位,倘知正確面積,請予以填寫,若不知正確面積,請填載因無測量,不知面積大小等字;之後再依序填寫權利範圍及所有權人。 (3)違建房屋之取得價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若係自行建築或搭建者,指原始製造價額(該屋之建築成本);若是繼承取得,則得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其價額。 (摘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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