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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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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Q&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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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 資料點閱次數:306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Q&A(5) Q23: 停車位是否須申報? A: 依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3點規定,「建物」係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   Q24: 與他人共同投資購買船舶或航空器,是否亦應申報? A: 船舶、航空器並無一定金額限制,因此若所有人為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即須申報,縱係與他人共有亦應申報,惟 可於備註欄註明為共有。   Q25: 長年未使用之汽車,或借名登記之汽車,應否申報? A: 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而以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義登記者,亦須申報。例:申報人已成年之子女為節省汽車保險費用,而借用申報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購買之車輛。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Q26: 工程車、怪手等車輛是否須申報? A: 凡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即應申報,故工程車、怪手亦包括之。   Q27: 重型機器腳踏車(即重型機車)是否須申報? A: 依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5點規定,「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車、貨車,並包含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踏車。   Q28: 申報日前5年內繼承之汽車如何申報其取得價額? A: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市價為準。故申報人申報繼承汽車之取得價額以市價為準,市價價格得參考任一車商販售同一車種、相同年份之二手車售價。   Q29: 持有折合約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人民幣現金是否須申報? A: 依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7點,「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人民幣之財產屬性究為外幣或有價證券,雖於法律上容有疑義,惟於財產申報時逕將其視為外幣之現金申報即可。 (摘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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