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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Q&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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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7-11-13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資料點閱次數:3730
Q11: 申報人之配偶為公司董事長,有關公司名下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有價證券等資產,應否詳實申報?如何申報? A: 配偶為公司董事長,依法係公司之代表人,而公司名下資產乃屬於公司所有,非董事長或代表人個人所有,故無庸申報公司之資產,惟須注意配偶至申報日止之實際出資額或持有之股票數。 Q12: 依法應申報財產之人員申報財產時,可否委託他人代為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各該受理申報機構(單位)?或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或以通訊方式向各該受理申報機構(單位)提出? A: 申報人得委託他人代為填寫申報表,但應親自檢視後簽名或蓋章,以示確認。 申報表得委託他人代為向受理申報機構(單位)提出,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報。 申報人得以通訊方式向各受理申報機構(單位)提出申報,然以郵寄為限,交件時點則以郵戳為憑。 Q13: 若申報人辦理年度定期申報時,可否以該年度10月31日以前之日為「申報日」? A: 各年度「定期」申報之基準日限定於該年度之1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提前申報。 Q14: 申報人已完成申報表,可否申請更正?申請更正時間有無限制? A: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修正條文第6條規定,申報人於申報後至查核對象確定前,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得自行上網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原申報表不得抽換;然申報人成為被查核對象後,則申報人即無從申請更正申報表。 Q15: 辦理財產申報時是否須填寫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A: 依填表說明貳、各別事項第二點,公職候選人辦理財產申報,及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之公職人員,於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Q16: 土地、建物常見疏漏態樣為何? A: 申報土地、建物疏漏態樣最多者,主要為漏報繼承之土地或建物,申報人泰半主張不知有繼承云云;然查:辦理土地及建物繼承之公同共有登記,須有登記人之身分證件及印鑑(現已廢除印鑑登記,然仍須以印章辦理之),是登記人實難諉為不知,故建議倘知悉有親等較近之親人去世,除調取財產總歸戶資料或財產總所得資料比對不動產所有狀況外,最好另外以自然人憑證或至附近地政機關,申請名下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以確實查明名下不動產所有情形。 此外,亦常發現公職人員僅填載土地,卻漏填其上建物,或僅填明建物,卻漏載土地之情形,因財產申報表上已清楚分列土地、建物兩種欄位,提醒公職人員務必分別填載始為正確。 Q17: 申報人借用他人名義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該不動產是否應申報? A: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是以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認定應以不動產登記為準。惟若申報人借用他人名義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係肇因於申報人積欠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債務,如已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申報標準,仍應依法申報其債務。(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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