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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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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Q&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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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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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Q&A(2) Q6: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1月2日退休,是否仍應為上一年度之定期申報? A: 依據本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公職人員縱於1月2日辦理退休,除應於12月31日前為定期申報外,仍應於隔年1月2日退休後2個月內,將退休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財產。   Q7: 未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如於1月1日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解除代理(或兼任),是否仍應為代理(或兼任)申報? A: 依據本法第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應代理(或兼任)滿3個月始需申報財產。公職人員如於1月1日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當天解除代理,因代理(兼任)未滿3個月,則該公職人員無須為代理(或兼任)申報,亦無須為解除代理(或兼任)申報。   Q8: 未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如於97年3月1日開始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代理(或兼任)至5月31日滿3個月時即發生代理申報之義務,依現行函釋則須至11月1日至12月31日始申報之;倘該公職人員於新法施行後仍代理該職務者,依新法則須作代理申報,此時應如何申報? A: 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3個月內,依第5條之規定申報財產,並免依第3條第1項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本法第18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乃新法施行後第一次總申報之性質,如於此期間內,尚有因其他事由而有申報財產之義務者,則因與新法申報相競合而得逕為新法申報即可。   Q9: 申報表內之申報年份、申報日或部分財產項目欄,可否不填寫逕予空白? A: 申報表應逐項、逐欄詳細填寫或以電腦繕打,不可保留空欄,如有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字樣(惟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另應注意「申報日」有無填載。   Q10: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12月31日退休,是否仍應定期申報財產? A: 申報人應查詢「申報日當日」之各該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或事業投資等項目餘額,並詳細填載之,不得逕以整數申報,否則有違詳實申報義務,恐遭故意申報不實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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