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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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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Q&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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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 資料點閱次數:314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Q&A(1) Q1: 如何能夠詳實申報財產? A: 我國迄今尚無公職人員財產即時連線資料庫,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前,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網路下載,或攜帶本人之身分證、印章(如要申請配偶之財產資料,亦要攜帶配偶之身分證、印章、委託書),至附近稅捐機關免費索取「財產總歸戶」、「財產總所得」資料。該資料雖得作為申報土地、房屋、汽車、存款、股票、債券、事業投資等財產之重要參考資料,然因前開資料係稅捐單位為課徵個人稅捐所設置之資料庫,故多為前一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且存款、股票、債券部分僅有記載金融機構名稱、證券名稱及利息所得、股利所得,並未載明存款餘額與證券餘額,故建議公職人員在申報財產前,仍應分項向權責機關(構),如:地政機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股票集中保管公司、事業投資公司等,分別查明為宜。   Q2: 申報人與配偶感情不睦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屬於前配偶等原因無法申報配偶或子女之財產,應如何申報? A: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之「貳、個別事項」第20點第2項規定,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Q3: 夫妻二人均為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時,是否二人皆應依法申報? A: 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夫妻分別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公職人員身分者,應依規定各自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   Q4: 財產申報表第一頁之「申報日」與最後一頁所載「交件日」有何不同? A: 「申報日」係指公職人員查詢財產狀況之基準日;「交件日」為繳交財產申報表至受理申報機關(構)之送件日。「申報日」與「交件日」通常並非同一日,換言之,應先查詢「申報日」之各項財產後,才逐一填載申報表,嗣後始交件之,但二日期均需在申報期間內。 為避免申報人混淆致填報錯誤,請多向申報人宣導、提醒,建議可採倒填申報日之方式為之,較能避免查詢時發生財產數額之出入。例如:申報人擇定以12月15日為該年度財產申報基準日,於12月18日至22日查詢 「12月15日當日」之相關財產數額,復於12月27日填寫完畢,嗣於12月31日繳交至政風單位;則本件申報日為12月15日,交件日應為12月31日。   Q5: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12月31日退休,是否仍應定期申報財產? A: 依據本法第3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之規定,縱於年底退休,該年度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仍須擇一辦理。   Q6: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1月2日退休,是否仍應為上一年度之定期申報? A: 依據本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公職人員縱於1月2日辦理退休,除應於12月31日前為定期申報外,仍應於隔年1月2日退休後2個月內,將退休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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