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民意信箱
常見問題
English
A-
A
A+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已停用
搜尋
繳款方式
洽公時間
機關地址
防疫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JavaScript語法並不影響內容的陳述。您可使用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
機關簡介
機關簡介
機關沿革
首長介紹
組織職掌
管轄區域
機關位置圖
樓層介紹
洽公資訊
執行園地
執行園地
電子公布欄
電子公布欄
新聞稿
活動特輯
工作紀實
拍賣公告
獎勵檢舉公告
關懷專區
身心障礙專區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專區
老人、未成年、原住民、新住民、外國人專區
為民服務
為民服務園地
線上服務
線上回傳繳款收據
各項書類下載
檔案應用服務
法務部便民線上申辦
執行案件處理作業流程圖
常見問題
民意信箱處理流程
選任鑑定人資訊
聲請閱卷要點
就業資訊
不動產通訊投標專區
地檢署囑託案件專區
動產通訊變賣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施政計畫
預算及決算書、會計報告
預算及決算書
會計報告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行政指導文書
業務統計
主管法規
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出國考察報告
請願訴願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政府資訊公開服務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個人資料檔案公開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統計
內部控制聲明書
重大政策
行政院公報
法規資料庫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
行政執行體系英文網站專有名詞中英對照表
廉政天地
請託關說專區
政風業務職掌
受理檢舉事項
資訊暨安全宣導
消費者保護宣導
廉政宣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廉政信箱
統計園地
園地導覽
行政執行統計
行政執行案件收結情形
行政執行案件徵起金額
業務成效
聲明異議案件
統計專題分析
統計相關網站
統計宣導短文
網路資源
法務部影音專區
Youtube影音下載
動畫下載(Video)
影音下載(Audio)
宣導資料下載
相關網頁連結
相關網頁連結
各分署機關網站
訂閱服務
RSS
法務部電子報
電子公文附件區
:::
首頁
廉政天地
廉政宣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Q&A(1)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97-10-08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資料點閱次數:3147
Q1: 如何能夠詳實申報財產? A: 我國迄今尚無公職人員財產即時連線資料庫,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前,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網路下載,或攜帶本人之身分證、印章(如要申請配偶之財產資料,亦要攜帶配偶之身分證、印章、委託書),至附近稅捐機關免費索取「財產總歸戶」、「財產總所得」資料。該資料雖得作為申報土地、房屋、汽車、存款、股票、債券、事業投資等財產之重要參考資料,然因前開資料係稅捐單位為課徵個人稅捐所設置之資料庫,故多為前一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且存款、股票、債券部分僅有記載金融機構名稱、證券名稱及利息所得、股利所得,並未載明存款餘額與證券餘額,故建議公職人員在申報財產前,仍應分項向權責機關(構),如:地政機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股票集中保管公司、事業投資公司等,分別查明為宜。 Q2: 申報人與配偶感情不睦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屬於前配偶等原因無法申報配偶或子女之財產,應如何申報? A: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之「貳、個別事項」第20點第2項規定,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Q3: 夫妻二人均為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時,是否二人皆應依法申報? A: 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夫妻分別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公職人員身分者,應依規定各自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 Q4: 財產申報表第一頁之「申報日」與最後一頁所載「交件日」有何不同? A: 「申報日」係指公職人員查詢財產狀況之基準日;「交件日」為繳交財產申報表至受理申報機關(構)之送件日。「申報日」與「交件日」通常並非同一日,換言之,應先查詢「申報日」之各項財產後,才逐一填載申報表,嗣後始交件之,但二日期均需在申報期間內。 為避免申報人混淆致填報錯誤,請多向申報人宣導、提醒,建議可採倒填申報日之方式為之,較能避免查詢時發生財產數額之出入。例如:申報人擇定以12月15日為該年度財產申報基準日,於12月18日至22日查詢 「12月15日當日」之相關財產數額,復於12月27日填寫完畢,嗣於12月31日繳交至政風單位;則本件申報日為12月15日,交件日應為12月31日。 Q5: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12月31日退休,是否仍應定期申報財產? A: 依據本法第3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之規定,縱於年底退休,該年度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仍須擇一辦理。 Q6: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1月2日退休,是否仍應為上一年度之定期申報? A: 依據本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公職人員縱於1月2日辦理退休,除應於12月31日前為定期申報外,仍應於隔年1月2日退休後2個月內,將退休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財產。
收合
機關簡介
機關簡介
機關沿革
首長介紹
組織職掌
管轄區域
機關位置圖
樓層介紹
洽公資訊
執行園地
執行園地
電子公布欄
電子公布欄
新聞稿
活動特輯
工作紀實
拍賣公告
獎勵檢舉公告
關懷專區
身心障礙專區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專區
老人、未成年、原住民、新住民、外國人專區
為民服務
為民服務園地
線上服務
各項書類下載
檔案應用服務
法務部便民線上申辦
執行案件處理作業流程圖
常見問題
民意信箱處理流程
選任鑑定人資訊
聲請閱卷要點
就業資訊
不動產通訊投標專區
地檢署囑託案件專區
動產通訊變賣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施政計畫
預算及決算書、會計報告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行政指導文書
業務統計
主管法規
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出國考察報告
請願訴願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政府資訊公開服務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個人資料檔案公開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統計
內部控制聲明書
重大政策
行政院公報
法規資料庫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
行政執行體系英文網站專有名詞中英對照表
廉政天地
請託關說專區
政風業務職掌
受理檢舉事項
資訊暨安全宣導
消費者保護宣導
廉政宣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廉政信箱
統計園地
園地導覽
行政執行統計
業務成效
統計專題分析
統計相關網站
統計宣導短文
網路資源
法務部影音專區
相關網頁連結
訂閱服務
電子公文附件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