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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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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廉政倫理,重建乾淨政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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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 資料點閱次數:2913
推動廉政倫理,重建乾淨政府(下) 二、 規範之行為   受規範之行為,包括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視察調查出差會議、請託關說、兼職、演講評審等活動之鐘點費及稿費,以及金錢借貸合會等。   (一) 受贈財物   公務員可否受贈財物,因與其職務有無利害關係而有別。   1.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原則上,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第4點上段)。     所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第2點)     若有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第5點第1項),政風機構應即登錄建檔(第11點),並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第5點第2項)。     惟基於業務需要與人情習俗,在下列情形,縱使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但如果是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財物(第4點但書):     (1) 屬公務禮儀,即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第2點)。     (2)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下同)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乃人情所不能免,且其市價不得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以免發生弊端。《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是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在10,000元以內(第2點)。或認為3,000元、10,000元門檻太高實施不易,但美國聯邦政府倫理局有關受贈財物基本原則,禁止公務員收受市價超過美金20元以上之餽贈;新加坡規定外界禮物,除退休外,不得接受,對長官退休給予的禮物,不得超過新加坡幣100元(約新台幣2,200元)。故本規範之門檻並不高。   2. 《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者,可以收受餽贈,但若超過上開3,000元及10,000元,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其目的在保護公務員避免來日遭到誣諂。惟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之餽贈,則可逕行收受,無庸簽報知會(第5點第1項)。       若公務員以其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接受餽贈或藉由第三人收受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者,推定為公務員本人之行為(第6點)。   (二) 飲宴應酬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但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第9點)。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但也要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   ․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第7點)     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例如:例如邀宴者是黑道大哥、股市作手、或有男/女陪侍之特種場所。   (三) 視察調查出差會議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第8點)。   (四) 請託關說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第10點)。   (五) 兼職   公務員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有關兼職之禁止及其例外,雖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範,但本規範再重申一次。   (六) 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及稿費   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第13點)。公務員應邀出席演講等活動,除其專業背景外,更有代表公權力之身分,為避免藉演講、稿費之名,行賄賂之實,而定上限。這些金額是參考「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所規定之鐘點費及稿費,提高3倍左右為上限,已寬限許多,並未悖離常情。     但公務員參加上開活動,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第13點第2項)。   (七) 金錢借貸合會保證   公務員應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第15點)。 《結語》   設置中央廉政委員會及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固可展現政府推動廉能政治的決心,但僅靠此二機制,不可能克竟全功,尚須增修訂不合時宜之法令及陽光法案。新加坡大學研究廉政制度的權威John S.T. Quah曾指出,新加坡廉政成功,最重要的因素是領導人以身作則,否則必定失敗。面對全民殷切的期待,新政府有責任樹立廉能典範,要求各級官員的清廉與效能,重建政商互動關係,防範金權污染。   防貪、肅貪,法務部責無旁貸,我們必全力以赴。新加坡政府以清廉出名,新加坡能,台灣絶無不能之理!   以上,敬請指教,謝謝! (本篇選自法務部王部長97年6月23日於總統府月會「推動廉政倫理,重建乾淨政府」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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