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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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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旋轉門條款/中市前工務局長林芳民轉任營造公司總經理 545萬元薪資遭沒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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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旋轉門條款/中市前工務局長林芳民轉任營造公司總經理 545萬元薪資遭沒收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前台中市府工務局長林芳民違反旋轉門條款,從工務局離職後,擔任義峰營造公司總經理,每月薪資20萬元,台中地院判處8個月徒刑,減刑為4個月,並沒收2年多來的薪資545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林芳民自84年10月1日至87年6月18日擔任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長,負責台中市都市計畫、交通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建築管理及公共設施等業務,包含建築許可,據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從事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   不過林芳民自87年11月10日至90年6月18日卻擔任義峰營造公司總經理,每月薪資20萬元,薪資所得高達545萬餘元,顯然觸犯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 林稱誤解法令 非故意   林芳民辯稱,該旋轉門條款顯然侵害退職公務員的工作權及生存權,有違憲之虞。他誤認為,只要義峰營造公司不在台中市政府轄內承攬工程,與台中市政府無業務往來,即非屬旋轉門條款限制範圍,才同意擔任總經理一職,頂多只是過失,沒有故意違法。   法官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的旋轉門條款,經大法官釋字第637號解釋,已明確認定無違憲之虞,該條款只限制特定型態行業,沒有全面禁止,且該限制有其正當目的。   法官指出,不能因不懂法律而免除刑責,被告辯稱只要不承攬台中市的工程,就不會與台中市政府有業務往來,但義峰公司的營業項目並未限制不得承攬台中市政府轄區的工程,被告的聘書雖載明,被告不負責台中市政府工程及交涉事項,但義峰仍可與台中市政府有業務往來,更證明被告已認知義峰與台中市政府有業務往來,否則何需在聘書中特別註明。被告犯行明確,判處8個月徒刑,減刑為4個月不法所得沒收。 (資料來源2008-05-22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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