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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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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與行政裁量之釐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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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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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與行政裁量之釐清(下) (三) 舉凡僅供各機關內部執行參考的裁罰基準,在圖利罪證前,公務員如果違反該裁罰基準,而使人民獲利,都會被認為是圖利行為。修正後,因該裁量基準僅供裁罰機關內部人員的參考,只有內部效力,與一般人民無關,如裁罰違反該基準,則只有行政責任,並不會構成圖利罪。   三、公務員已有圖利行為,但未獲得利益,是否構成圖利罪?   修正後之圖利罪係採結果犯,而且沒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因此除了有違背法令之圖利行為外,還必須因該違背法令之行為而發生使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之結果,始構成犯罪;對於未發生得利結果的圖利行為,即與圖利罪之要件不符,不構成圖利罪。但該圖利行為如已涉及其他犯罪(例如偽造文書)或其他行政責任,仍應依相關規定究辦,並非毫無責任。   四、圖利國庫或公眾之行為是否構成圖利罪?   修正後之圖利罪係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要件,故公務員之行為,使國庫或公眾獲得利益時,並不構成圖利罪。至於如因公務員之圖利國庫行為,而損及人民之利益時,人民可依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造成人民權利受損害時,國家應予以賠償)相關規定,依具體個案情節請求賠償其損害。   五、公務員應如何行使裁量權?   公務員因個案而行使裁量權時,應在法令規範範圍內選擇適當之處分,不宜有逾越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如公務員行使裁量權明知逾越法令授權之範圍而仍越權裁量時,仍構成圖利罪之「違背法令」要件。至於雖在法令授權範圍內之裁量,但裁量不當或不符公平原則、比例原則時,仍須依其情節,論究行政責任。   六、圖利罪修正後,檢察機關如何審慎偵辦該類案件?   為配合圖利罪之修正及使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審慎偵辦貪污案件,法務部已訂頒「檢察機關辨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自90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注意事項所附之偵辦圖利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係提示檢察機關偵辦該類案件之參考,可使公務員免於無謂或錯誤之偵查、追訴,比較敢依法行使職權,故各級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應勇於任事,以提昇國家整體競爭力及行政效率。   七、公務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若不構成圖利罪,是否有其他刑事或行政責任?   公務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如果不構成圖利罪,卻符合收受賄賂、竊取或侵占公用財物、藉劫勒索等罪時,因為屬於不同罪名,應依該相關規定處罰,並不是不符合圖利罪之要件,其他。罪也不會成立。其次,即便公務員之失職行為既不構成圖利罪,也不會成立其他罪時,仍可對該失職情節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論究其行政責任,並非在修法後公務員便毫無責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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