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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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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與行政裁量之釐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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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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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與行政裁量之釐清(中) 圖利罪修正之問題與回答 前言   根據法務部近年檢討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圖利罪案件所作之調查分析,經以圖利罪起訴之案件,獲有罪判決確定之比率偏低,多數偵查人員認為肇因於修正前之圖利罪構成要件有欠嚴謹,偵辦不易之故。上述定罪率偏低之結果使得民眾不信賴執法機關,造成司法公信力低落;另一方面,也使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難以區分「便民」與「圖利」的界線,而不敢勇於任事,使得行政效率無法提昇,造成國家整體競爭力的障礙。因此有必要修正刑法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使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易於瞭解遵循,並使執法人員有一明確之執法標準,而不致使守法之公務員徒增訟累。   此次圖利罪之修正重點在於增加「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法定構成要件。並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刪除未遂犯之處罰,整體修正圖利罪的架構,使這個罪的構成要件能夠明確、嚴謹,同時提供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依循之準則及執法人員偵辦圖利罪所依據之標準,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昇及提高執行機關偵辦圖利罪之定罪率。法務部為配合這項新法的公布施行,同時修正「檢察機關辨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供檢察機關偵辦這類案件的參考,根據這個注意事項的規定,過去因圖利罪要件不明確引起無謂 或錯誤的偵查或追訴,以後將會有明顯的改善。   圖利罪的修正既然有前面所述的各項重點,且與公務之執行有相當之利害關係,為使所有公務員知道這項新法案,並能清楚比較新舊法律的差異處及檢察機關日後偵查程序的原則,法務部乃編印本手冊,希望全國公務員能 去除過去防弊心態,更能積極、勇於任事,全面提昇行政效率及國家整體競爭力。 一、此次圖利罪修正之要點為何?與修正前之規定有何不同?   此次修正重點在於加列「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法定構成要件,並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且刪除「未遂犯」之處罰,這是舊法所沒有的規定,增加這些要件,將使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更為嚴謹,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依循之準則及執法人員偵辦圖利罪所依據之標準,提供了明確之依據,應該有助於提高行政效率及圖利案件之定罪率。   二、所謂「明知違背法令」之含意為何?加列這個要件,有何差異? (一)條文所謂「違背法令」,該「法令」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於僅具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契約條款的違反,應屬行政責任之範圍,並非本次修正之規範對象。 (二)所謂「明知」係指公務員有圖私人不法利益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而言。如因疏失違反法令或誤解法今,則與「明知」之要件不符,不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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