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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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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卡「假消費、換現金」 檢調鎖定4家銀樓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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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卡「假消費、換現金」 檢調鎖定4家銀樓 國民旅遊卡竟然成為公務人員生財管道,檢調發現某地區有4家銀樓竟然提供「假消費、刷卡換現金」的服務,讓公務員以國民旅遊卡換現金,初步估計至少有近200名公務人員涉案。 先前,政府發現有公務人員以國民旅遊卡購買金飾換現金的情況,因此取消銀樓業者擁有國民旅遊卡特約商的資格,不過檢調近 期卻發現,當時有的銀樓業者更高招,乾脆直接推出「假消費、刷卡換現金」的手法,提供公務員以國民旅遊卡換現金的服務。 案經檢調大規模搜索某區4家銀樓業者,並且約談近200名公務人員,雖然業者否認,不過已經有公務員坦承涉案。 地檢署表示,這種假消費方式,已經涉及詐欺行為,而政府為了刺激國內旅遊消費推出的國民旅遊卡,竟然遭到公務員違法使用,這可能是當初所想不到的。 公務人員如與特約商店串通假刷卡真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一經發覺,除涉及詐欺取財、偽造文書行為應依刑事法令處斷外,公務人員並應依公務人員懲處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及追繳已請領之強制休假補助費,至於特約商店部分,交通部觀光局將依規定要求收單銀行取消其特約商店資格。 相關法條:   (一)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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