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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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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守自盜,必受重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 資料點閱次數:2281
監守自盜,必受重懲 陳木現職為某國營事業倉管行政人員,職司該事業倉庫管理業務,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所規範「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該倉庫內所儲放之電纜線圈,為公有財物,故陳木利用輪值春節年假之機會,夥同國中同學阿川監守自盜,其行為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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