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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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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借款當私款,致羅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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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 資料點閱次數:2001
預借款當私款,致羅法網 甲係某鄉公所技士,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供僱用臨時工 增編保留地分割測量及埋設界樁之用,乃向鄉公所預借新台幣3萬元,甲明知該款已被其挪用,仍偽造某乙等4人之臨時工僱工工資表及臨時僱工出工證,持向鄉公所核銷前借款。本案甲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三審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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