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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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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退費糾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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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退費糾紛 案例概述   謝小組於85年3月11日向某補習班報名參加補習,惟工作人員並未詳告繳費日期即為上課日期,致其以為所參加課程於3月25日始正式上課。另謝小姐於繳清費用之時,補習班並未同時開立收據,據工作人員表示,將俟上課證核發時始一併附上收據。惟謝小姐於4月8日前往領取上課證時,該班卻遺失其照片,以致無法辦理,亦未開立收據。其後謝小姐須請假,擬暫時停止上課,請假規定亦未盡合理。基於以上情形,謝小組認其權益受損,乃向該班申請退費,惟該班工作人員答稱該補習班無退費之規定,謝小姐乃要求其負責人出面處理,未獲答覆,遂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處理方法與經過 (一) 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本案後,即轉請教育局辦理,並由該局函請該補習班應依規定處理。   (二) 該補習班函覆表示,造成此糾紛乃溝通不良所致,該班將再就相關規定,向謝小姐詳細說明。 處理結果   經補習班與謝小姐溝通之後,謝小姐已同意回班繼續上課。補習班並表示,將督促工作人員與學員作確切之溝通,以避免類似誤會再度發生。 建議   大眾參加補習,除應考量適合自已,且兼顧志趣之補習班外,更應選擇經政府立案之補習班。且該市政府教育局業已規定該地區各補習班應於收據上載明退費規定,故學生於註冊日時即應充分了解有關退費之規定,以保障自己權益。 (請參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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