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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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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機返國行李箱損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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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機返國行李箱損毀 案例概述   陳先生於85年6月23日自法國搭乘某航空公司班機返國,提領行李時,發現行李箱破損,於是向該航空公司行李組報案。經檢視後,發現行李箱損壞情形過於嚴重,無法修復,但因箱子不是新的,該航空公司同意賠償一半之金額,但是要求陳先生必須把箱子一半的費用先付支其簽約之行李維修站,然後再領取一新的行李箱。唯陳先生認為市售行李箱購買時均會有折扣,懷疑航空公司與行李維修站可以較低的價格取得產品,卻要他們支付定價的一半金額,並不合理,況且此乃般空公司需對旅客所負之責,而非旅客所能注意的事。在雙方無法達成協下,陳先生遂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處理方法與經過 (一) 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去電該航空公司行李組,惟服務人員答稱,礙於公司規定,僅能依照原有之方式處理。經本中心承辦人員詳予解說消費者之疑慮後,該員答應再向公司主管爭取。   (二) 經本中心一再聯繫,該航空公司終於同意與消費者另行協商,並同意賠償2000元之方式解決。陳先生於稍後來電表示,此一結果雖不滿意但能勉強接受,並感謝本府之協助。 處理結果   航空公司以賠償現金2000元方式,賠償旅客陳先生損壞之行李箱。 建議 (一) 消費者在遇到消費爭議時,應就事證有利部份儘量蒐集,並先行向業者據理力爭。   (二) 企業經營者在面對消費爭議時,也應本著永續經營及以客為尊的理念,儘量以雙方均能接受的方式解決,如此對企業形象的提昇也有正面的價值。 (請參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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