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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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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護膚糾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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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護膚糾紛 案例概述   徐先生於某日陪同學赴某護膚中心做臉部護膚保養時,等候期間,店方人員遊說其也試看看,禁不起對方的勸說,徐先生答應作1次臉。之後,中心主任又遊說徐先生加入會員,並索費1萬800元。徐先生在對方花言巧語的引誘之下,一時心軟,便請其 同學代為刷卡付費。次日晚上6時多,徐先生接到護膚中心人員電話後,便再度於8點許前往做臉,由於事前未先填妥所需費用,致結帳時,該護膚中心要求徐先生付款4萬6000多元。雖徐先生表示無法接受該中心之漫天開價作法,但在當時情況下,不得不簽下折價後的3萬4000元本票,該中心才放他離開。徐先生擔心本票之法律責任,乃於 二個月後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訴,希望協助回簽發之本票。 處理方法與經過   該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申訴後,即移請衛生局處理。衛生局派員現場瞭解後,認為該護膚中心之產品、設備等,並未違反衛生法規之相關規定。消費者服務中心及主動以電話與該護膚中心人員聯絡,店方稱需向總店接洽 ,經向總店之張經理接洽力爭後,張經理同意退還徐先生簽發之本票。 處理結果   該消費者服務中心再電洽徐先生,徐先生稱已收到該護膚中心退還之本票。 建議 (一) 消費者面對廠商之強力推銷時,應明察秋毫,不要一時心軟,以免事後再後悔時,常已深陷其中。   (二) 廠商在求業績之餘,對銷售人員之在職訓練亦不可輕忽,應告誡員工在面對顧客時,應詳細說明產品之品質、機能、價金及付款方式等,更不可以欺騙或脅迫之方式推銷,誤導消費者之認知。   (三) 行政機關在處理相關爭議案件時,應在本身主管法規之外,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給予消費者更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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