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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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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保密介紹(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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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保密介紹(一) 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各機關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規外,依本手冊辦理。   51、 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52、 應以機密文書處理之國家機密事項如下:   (一) 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   (二) 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   (三) 情報組織及其活動。   (四) 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   (五) 外交或大陸事務。   (六) 科技或經濟事務。   (七) 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   53、 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54、 各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依第50點第2項各法規所定事項,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分別詳定應保密事項之具體範圍。   55、 核定機密文書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解密條件等,應依相關保密法規辦理。   56、 凡委託其他公民營機構或個人研究、設計、發展、試驗、採購、生產、營繕、銷售或保管文件,涉及機密事項,其文書處理規定如下:   (一) 各機關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凡以契約委託其他公民營機構(廠商)或個人產製之機密文書,應要求受託者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送交委託單位,由權責長官核定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並通知受託者。   (二) 凡因委託契約需要,而必須提供受託者機密文書時,應繕造清冊送交受託者專人執據簽收;並得檢查該機密文書之管理與運用情形,以保障機密文書不遭轉用或洩漏。   (三) 為使受託者瞭解並配合採取保密措施,委託單位應要求簽訂「保密契約」或於主契約中規範「保密義務條款」,明定業經標示為機密之文書,縱使契約終止或解除,非經解密,受託者仍應採取保密措施。   57、 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機密文書拆封、分文、繕校、蓋印、封發、歸檔,以及機密公文電子交換等事項,並儘可能實施隔離作業。   58、 機密文書之簽擬、陳核(判),應由業務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處理,並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59、 各機關承辦人員處理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如確有保密必要,應即改作機密文書處理。   60、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者為限。   前項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於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同意:   (一) 有事實足認有洩密之虞。   (二) 無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機密文書之必要。 摘錄行政院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有關文書保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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